为加强学院学术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学院鼓励相关部门积极组织、参加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加强对外学术交流,不断提高我院教职工的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促进学院学术活动有序开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学术活动”主要包括:
(一)外单位知名专家、学者、教授和我院教师面向全院师生作学术报告或专题讲座(本文统称学术报告);
(二)参加国内和国际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
(三)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和各部门共同负责全院学术活动的管理。任何学术活动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报告人和学术活动主办(承办)部门负责人必须对学术活动的政治和社会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条 学术报告的具体要求:
(一)学术报告的内容:学术报告须具有较强的学术性和前瞻性,要尽可能地反映学术最新成果,确保学术报告的科技含量和学术质量。
(二)主讲人的学历或职称:外请专家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或教授职称,院内教师原则上应具有硕士学位或讲师以上职称。
(三)学术报告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实施。各部门每学期开学初制定学术报告计划,学术报告举办前一周内做好海报宣传工作,结束后一周内将有关资料
(包括讲座的内容、时间、地点、照片、专家的学术背景资料等)送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四)各部门邀请院外教授及以上专家学者来我院讲学,需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 参加国内外学术研讨会、报告会等交流活动的规定:
(一)学院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二)学院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应是国家级和省级相关部门举办的、针对本专业发展前沿的科研性会议。个人联系的、杂志社举办的学术会议等,学院一律不予安排。
(三)各部门应鼓励、支持参加学术会议的人员在适当的范围内举办学术报告会,向院内师生广泛传播学术会议成果。
(四)凡出席国际学术会议的人员,在学术交流的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涉外事务的法律法规,保守国家秘密。
第五条 关于主办或联办学术会议的规定:
(一)学院鼓励各部门或挂靠在我院的学
(协)会主办或联办省级以上(含省级)学术会议,以扩大影响。
(二)申请举办学术会议,应提前3个月将书面报告送交院学术委员会秘书处,学术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对其内容进行论证审核,并报主管院长和院长审批,获批准后方可举办。
(三)会议结束后,承办部门要认真总结,必须将有关会议的全套材料(会议批文、通知、与会人员名册、提交的论文,及有关会议的录音、录像、照片和会议报道等),于一个月内搜集、整理后送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第六条 附则
(一)向国内外刊物
(或会议)投寄的稿件,若属保密性质的,需按保密审查程序逐级审理,经同意后,方可寄出。
(二)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本部门及个人学术活动情况。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