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校址: 校名: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 英文名称:ChangChun Vocational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校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开发区卫星路3278号 第三条 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是由吉林省人民政府批准,长春市人民政府举办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统筹规划和宏观指导下,依法自主办学。学院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学院院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各项工作,不断更新办学理念,推进办学机制与模式的创新,增强主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 第五条 办学层次:高等职业教育。 第六条 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 第七条 办学宗旨:立足长春,辐射吉林,面向东北,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服务,把学院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内一流、国际有影响的高等职业技术院校。 第八条 办学定位: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需求,为经济社会发展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九条 办学规模:学院占地面积578亩,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教职工1000人左右,全日制在校生1.1万人左右。学院根据吉林省、长春市支柱、优势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人才需求,设立汽车、工程、轨道交通、食品生物、信息、旅游、商贸、服务外包、国际交流和培训10个分院,45个专业,面向全国22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招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条 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 第十一条 党委是学院的领导核心,统一领导学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有关会议精神在学院的具体贯彻落实,以及学院的办学方向、指导思想等重大问题; (二)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德育工作、“两课”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重要问题; (四)讨论决定班子分工、处级干部和行政科级干部的人选;决定各基层党组织改选结果和分工、各分院及各基层单位行政换届结果的审批和领导班子的配备; (五)讨论决定学院改革和发展、教学、科研、管理以及关系学院全局的重大问题。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学院的事业发展规划和改革方案; 2.学院的学年招生计划; 3.学院的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4.学院的年度经费预算、决算及每学期的经费调控情况; 5.学院的校园规划,重大基建、开发、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产业发展规划及后勤工作的重大问题; 6.学院教职工队伍建设规划、教师职称评定与聘任方案、人事调动、教职工奖惩、离退休工作等管理工作方面的重要问题; 7.学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计划。
(六)讨论研究学院统战工作,以及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 (七)讨论党委关于年度工作的基本思路和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研究阶段
性的重要工作安排; (八)讨论涉及学院改革和发展以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要问题。 第十二条 党委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党委常委会一般两周召开一次,按照工作需要可适当增减会议次数; (二)党委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主持。党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或其他常委召集并主持; (三)党委常委会会议参加人员为党委常委,组织部部长、院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 (四)党委常委会会议必须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 (五)党委常委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六)根据工作需要,有关人员可列席会议,也可召开扩大会议,列席人员和扩大的范围由会议主持人确定。列席人员在讨论相关议题时进入会场,讨论结束时即退出会场,议题需表决时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党委会议的决策制度: 党委会议必须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对重大事项的决策,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有的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参考的方案; (二)方案提出后,一般应征求下级党组织及行政部门、有关单位的意见,有的应听取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等组织的意见,有的应组织教授、专家进行分析论证,做出评估; (三)召开党委会议充分讨论,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院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院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做出关于
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情况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学院院长是学院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研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学院党委或党委会议关于学院重大事项的决议并提出实施意见; (二)制定学院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改革措施等重大问题以及需要提交党委或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方案; (三)对教学、科研等学院行政方面的重要工作进行决策,确定年度总体行政工作安排和阶段性工作任务; (四)在办学经费上,努力向主管部门争取更多拨款,向社会募集更多赠款,自筹更多办学经费,认真分析和控制各项开支占总支出的比例,保证学院的重点项目支出; (五)决定分管院领导权限范围内不能决定的有关重要问题; (六)听取各分院、行政职能部门的工作汇报,答复其请示事项; (七)优化办学资源配置,着力提高办学资源的综合效益,搞好校园建设和实验室建设,努力改善教学、科研和生活环境,不断提升教职工幸福指数。 第十六条 院长办公会议是院长
(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召集的研究、审议、决定学院行政工作重大事宜的会议和对学院行政事务进行管理的有效形式。院长办公会议由院长
(或由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主持人负责掌握会议进度,主持会议决策。 第十七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参加人员:学院党政领导,院长办公室主任可列席会议;根据会议需要及议题内容,有关部门负责人可列席会议的相关阶段。院长办公室秘书负责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院长办公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院长办公会议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践行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科教兴国
战略,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紧密围绕创建新型高等职业院校的目标,科学决策,做到高效、务实、民主、公正; (二)院长办公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或两次,如遇重大突发性事件或紧急情况,院长可随时召开院长办公会议。 第十九条 学院实行学院、分院二级管理。分院是学院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的基层单位,遵照学院总的发展策略和各阶段工作的总体规划,结合分院实际,规划和实施教育、教学及科研工作。 第二十条 分院职责范围是: (一)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学院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分院管理制度以及教职工聘任方案等; (二)负责确定分院办学方向、管理目标、发展规划、专业设置、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等; (三)掌握教工、学生的思想状况,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提高教师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 (四)负责制定分院教学工作的发展规划、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制定教育教学改革方案、专业设置调整、教师进修、培训计划等教学文件; (五)根据专业教学工作需要和课程教学目标,做好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及实训基地建设等各项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六)配合学院建立教学质量监控机制,掌控教学运行,保证教学质量; (七)积极开展教科研工作,促进产学研相结合; (八)组织开展公开课、听课、评课、研讨、专业技能训练等教学活动,提高教师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 (九)负责组织学期、学年、毕业考试,审定考试试卷; (十)做好教学工作的自我评估,建立健全教学档案; (十一)全面、系统地向学院反馈各种教学工作信息,为学院教学工作提供决策依据; (十二)负责组织开展分院学生
“第二课堂”、教学竞赛及文体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十三)负责制定分院学生管理工作长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十四)负责辅导员聘任,班级管理考核评定、辅导员交流等工作; (十五)配合学院有关部门做好招生、就业指导、学籍管理、毕业教育等工作; (十六)负责分院教师职称评聘、考核工作; (十七)完成学院布置的其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分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一)分院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管理体制。分院党总支要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保障监督作用,支持行政领导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作为第一责任人共同对分院承担领导责任; (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是分院决策的主要形式,分院通过党政联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和决定本分院的重要事项; (三)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主要包括分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理事会,作为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参加,支持学院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院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 理事会一般包含以下方面的代表: (一)学院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 (二)学院及职能部门相关负责人,相关学术组织负责人,教师、学生代表;
(三)支持学院办学与发展的省市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 (四)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 (五)学院邀请的其他代表。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通过理事会章程、章程修订案; (二)决定理事的增补或者退出;
(三)就学院发展目标、战略规划、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年度预决算报告、重大改革举措、学院章程拟定或者修订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者参与审议;
(四)参与审议学院开展社会合作、校企合作、协同创新的整体方案及重要协议等,提出咨询建议,支持学院开展社会服务;
(五)研究学院面向社会筹措资金、整合资源的目标、规划等,监督筹措资金的使用;
(六)参与评议学院办学质量,就学院办学特色与教育质量进行评估,提出合理化建议或者意见; (七)学院章程规定或者学院委托的其他职能。 第二十四条 学院在以下事项上充分发挥理事会的作用: (一)密切社会联系,提升社会服务能力,与相关方面建立长效合作机制;
(二)扩大决策民主,保障与学院改革发展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前,能够充分听取相关方面意见; (三)争取社会支持,丰富社会参与和支持学院办学的方式与途径,探索、深化办学体制改革; (四)完善监督机制,健全社会对学院办学与管理活动的监督、评价机制,提升社会责任意识。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作为学院最高的学术评定、审议和学术决策咨询机构。学术委员会由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科研成果的教师以及熟悉教学、科研工作、有丰富经验的教学、科研管理人员组成,委员一般在学院教职工中产生,因工作需要,也可以从学院外遴选。 学术委员会对审议的事项需要做出决定时,采取投票表决。表决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学术委员参加投票。票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有效,特殊情况下表决方案可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学术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凡所审议的问题涉及委员本人或直系亲属时,该委员必须回避,不参加审议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一)审议学院的教科研事业发展规划,对学院的教育事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或提出评议性意见; (二)审议学院各项科研工作管理办法和规定;
(三)评审教科研成果,鉴定教科研成果的学术水平。负责学院研究课题、项目的立项批准,负责各级各类课题、项目的推荐,负责学院课题、项目以及上级委托管理课题、项目的鉴定、验收与评价工作,评定学术论文的等级; (四)审议、确立对各级各类课题、项目资助额度; (五)审议、评定专业建设、科研基地(所)建设和成果转化; (六)受理有关学院知识产权纠纷的学术评议、审议事项; (七)完成院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任务。 第二十七条 学院尊重和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行使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报告
(通报)工作情况,听取意见,认真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提案和建议,执行有关决议。学院为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职责的工会、学生会等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教职工代表大会
(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院民主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代会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的程序行使职权,议事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教代会代表由各单位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实行任期制。教代会选举产生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简称执委会),在执委会中选举产生主任、副主任;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执委会行使教代会职权。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 第二十九条 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学生代表大会
(简称学代会)是代表学生的群众组织,是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拓宽学院和学生联系的重要渠道。学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在学院团委指导下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代表全院学生的意志,维护全院学生的利益。凡学院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均可经民主程序选举成为学代会代表。学生会是学代会的常设机构,学代会闭会期间,学生会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条 学院遵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规定,支持工会、各民主党派、共青团在学院建立其相应组织,依法开展活动。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院的教学内容符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国家课程标准和教学大纲,完成教学计划,按国家规定选用教材。建立学分制,试行弹性学制。 第三十二条 学院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专科层次的全日制学历教育,学制以三年为主、多种学制并存。学院实行多形式、开放式办学,承担面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高等职业教育、认证教育和社会培训的任务,致力于建立大众化、社会化的终身职业教育体系。 第三十三条 学院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内涵发展为主,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质量求生存,以特色谋发展,走产学研结合之路。坚持
“立德为先、强能为本、突出特色、和谐发展”的办学理念。结合高等职业教育的办学特点,推行以政府办学为主、多方参与的“一主多元”办学模式。 第三十四条 学院的办学功能是集教学、科研、社会服务、国际交流四位一体。在“一主多元”办学模式指导下,实施校企融合的“五同”人才培养模式,即
“校企共同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进行专业资源建设、共同实施实践教学管理、共同开展职业技能考核、共同完成顶岗实习就业”;实现人才培养过程的“两化”,即校企融合中人才培养主体的“双元化”,工学结合中培养人才的“员工化”。
第三十五条 学院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广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三十六条 学院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接受长春市人民政府对学院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搞好校风建设。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为毕业生、结业生提供就业指导服务。 第三十八条 学院加强德育工作和校园文化建设,注重学生能力培养。成立学生会和学生社团,让学生学会自我管理,积极开展各项有益活动,自觉服从学院的指导和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九条 学院教职员工由教师、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组成。 第四十条 学院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用制度: (一)教师的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的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的聘任制度。 第四十一条 学院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二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五)学院规则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学院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新,传播先进思想,培育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四十四条 学院加强教师培养、培训工作。拓宽教师进修渠道,鼓励中青年教师在职攻读高一级学位。为教师参加进修培训和开展教学、科研、创作以及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也为其他教育工作者在职接受继续教育提供便利。 学院把
“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作为学院师资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尤其是专业课青年教师实践教学环节的指导能力将作为重要培养环节予以关注。学院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四十五条 学院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和救助机制,设立教职工诉求委员会,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诉求委员会主任由学院工会主席担任,基层分工会设立教职工诉求中心,诉求中心主任由分工会主席担任。 教职工认为学院、有关行政部门在各类行政行为中有违规或损害自己正当权益之处,经正常行政程序处理无法解决的,可以先向本人所在分工会的诉求中心提起诉求。对决定予以受理的诉求,诉求委员会或诉求中心应当在接到申请书的10个工作日内,启动诉求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请书后的30个工作日内做出诉求处理决定。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向诉求人说明情况。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院按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录取新生或接受转入学院的学生,凡按有关规定被学院录取或转入学院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院的学籍。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对招收的学生,根据其类别、修业年限、学业成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利用学院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 (三)为发展个性获得全面的素质教育;
(四)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二)遵守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院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学院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院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助学金,对品学兼优、生活困难的学生给予奖励与资助。 第五十条 学生应按国家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按规定申请补助或减免学费。 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习任务的完成。学院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有效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对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学院按照有关奖惩规定,予以处分。学院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在收到学院取消入学资格决定书、退学决定书或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受理申诉的机关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院的决定书和相关的证明材料。院长办公室是学院学生申诉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受理学生申诉事宜。
第六章 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第五十二条 学院建设总体规划由长春市人民政府确定。学院教育经费以长春市人民政府财政拨款为主,以按国家规定收取的学费收入为辅,同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努力争取社会各界的大力资助,为学院的发展提供一定的经费支持。 第五十三条 学院财产系国有资产,学院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使校产资源得到有效使用和合理配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毁,违者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学院按照
《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规定,制定单位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财务行为,严格财务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学院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十五条 学院各类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等项开支标准,必须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 学院内部实行财务民主、经济公开、定期公布财务收支账目,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十七条 学院建立健全财产、物资管理制度,建立固定资产账卡,加强财产管理,防止流失与浪费。
第七章 举办者与学院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八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是学院的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照干部管理范围和聘任程序,考核并任免学院副院级以上干部; (二)对学院的办学方向、办学宗旨以及办学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学院的经费使用及校产管理进行审计检查; (四)确定学院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五十九条 长春市人民政府承担以下义务: (一)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按标准拨给年度教育经费; (二)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保障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员工人身和财产安全;
(三)在学院办学终止时,依法妥善安排教职工和学生的工作和学习,处理好学院的善后事宜。 第六十条 学院享有以下权利: (一)学院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赋予的办学自主权; (二)学院对长春市人民政府提供的资金、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财产和学院合法收益享有使用权。 第六十一条 学院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学院章程,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依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核定学院的办学规模; (三)学院主动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专业设置、招生比例和修订教学计划,使毕业生符合社会需求; (四)学院充分发挥人力、物力资源,举办非学历教育,为地方经济服务; (五)学院未经长春市人民政府同意,不得自行改变学院资产的用途,不得转移使用、作抵押或为他人担保。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及其举办者可提出对本章程的修改: (一)学院的隶属关系发生变化; (二)学院的办学宗旨发生变化; (三)学院教育经费投入主渠道的性质发生变化; (四)本章程已明显滞后学院发展。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由学院负责,并履行相关程序。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由必赢bwin线路检测中心负责解释。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凡与本《章程》不符的规定,即停止执行。